考虑到中央过去频繁修改收入分成方式,省级政府几乎没有理由相信中央政府在新体制下可信度会更高。
金融手段无法像财政手段那样既可调节宏观经济,也可调节收入分配。[31] 董辅礽等:《集权与分权》,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43-51。
批评者认为报告主张权力集中是一种误解。超越无宪法典的不成文宪法,看到有宪法典的不成文宪法。【注释】[1] Charles Howard McIlwain, Constitutionalism: Ancient and Modern,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47, pp. 123-146.[2] 修改的难度、修改的频率,程序复杂并不意味着刚性强,修改频繁也并不就直接等于刚性弱。地方税为省区统一税,县市无权改变。在强地方、弱中央局面最严重的时期,也就是从1978-1993年间,中国岌岌可危的行政权力的过度垂直分权趋势由于分税制而得到遏制。
考虑到中央过去频繁修改收入分成方式,省级政府几乎没有理由相信中央政府在新体制下可信度会更高。在宪政体制所圈禁的国家航船中,掌舵与划桨当然都很重要,但掌舵可能更重要。[34]张宇承认"弱中央、强地方"的看法是有根据的,但从整体经济和政治体制来看,中央政府仍然拥有相当强大的组织、动员和控制能力,事实上某些方面甚至过度集权化。
过去中央集中太多,在改革过程中,中央所控制的财力有所下降是题中应有之义。欧树军,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讲师,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哲学博士。[29]王绍光对上述意见作出了回应。分税制不同于以往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它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合理划分事权,可以避免发生中央政府可支配财力减弱,而中央政府承担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甚至反而增加,以致转移支付的财政陷入捉襟见肘困境的情况,避免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
[58] 权力的范围(分工)是联邦性的,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性的,这并非美国的独特问题,而是一个普遍问题。第八十九条将预算权授予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不同权力的实际运行影响宪政效果,因此,在逻辑上,各项政治权力的实际运行优先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平衡。因此,财政包干制又被称为"分权的财政联邦主义",省级政府享有部分财政自主权并承担财政责任,[13]刺激它们争相扩大税基,形成不同地区之间的竞争,推动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经济成功。"[55]第三,是旨在确保各级政府间财政权力(能力)均衡的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两方面:中央政府到省、州一级地方政府和省州内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垂直均衡,以及富省、富州向相同层级的穷省、穷州的水平均衡,而垂直均衡与水平均衡的实现程度可能差异很大,其政治逻辑实质上为了维系国家的统一[56]。外部约束在西方发达国家遇到的困境,参见Mogens Hermann Hansen, "The Mixed Constitution versus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Monarchical and Aristocratic Aspects of Modern Democracy",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vol 31, nr. 3, s. 509-531.[65] 现代民主的君主制与寡头制特征,参见Mogens Hermann Hansen, "The Mixed Constitution versus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Monarchical and Aristocratic Aspects of Modern Democracy",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vol 31, nr. 3, s. 509-531.[66] Stephen M. Griffin, "Bringing the State into Constitutional Theory: Public Authority and the Constitution", Law Social Inquiry, Vol. 16, No. 4 (Autumn, 1991), pp. 659-710.[67] (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 桑斯坦:《权力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在经济学中,人们用中央集权率来衡量特定经济体制中转移支付的权力集中度,这个比率通常是以中央政府的开支和所有政府开支之比。如果不确立健全的政治制度、稳定的财政税收体制,仅仅依靠频繁更换调动地方领导人的传统行政手段,将无法应付地方政府所发起的各种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挑战,无法阻止和改变国家能力继续下降的态势。概言之,六条腿的财政权力配置机制,包括宪法、宪法性法律[60]、正式法律规则和非正式政治惯例,是最可能"看得见的宪政",也是最关键的宪法实践。一个政府可以很野蛮、专制、无法无天,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撑,它只不过是个野蛮的弱政府而已。
静态的理想状态更像是在大海或荒漠上昙花一现的海市蜃楼,而无限接近理想状态的动态过程更像是愚公移山、精卫填海,永无止境。有效的政府,必须在财政上是健康的。
第三个方面指向机构设置,即分设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国税、地税分别征管。地方财力保持持续超常增长态势,增幅也大大高于改革前,对缓解地方财政困难起到重要作用。
大多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采用混合体制,首先是权威的中央集权,辅之以地方政府的权力分享。理解作为政治的宪法,就可以发现行政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划分是一场永无止境地的宪政状态,不能用静态的、单一的宪政观来看待联邦制、单一制与分权、集权,分权的联邦制与集权的联邦制都可能存在,集权的单一制与分权的单一制也都可能存在。那么,分权该不该有个限度?王绍光指出,1980年代,随着新古典经济思潮在世界范围内得势,分权几乎变成了一条道德法则。再次,认为宪法、宪政只是个法律问题,只涉及司法部门的权力行使,只有法官审判才是在实施宪法,与行政部门、行政官员没有什么关系,即便有关系,他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破坏者。在财政收支构成上中央地方的比重是四六开,地方分权化程度远高于美国联邦制模式,中央集权化程度远低于实行中央集权的分税制的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在这些制度中,收入是决定性的前提,没有它,后面五项制度都是无根之木,所以它几乎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任何国家的宪法总是把几乎无限的征税权授予政府,无论在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无限征税权是基本法,中央-地方分享税收是派生法。
第一至二十二篇论联邦之必要、邦联之大弊端,论证为什么美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第四,是以财政集中和预算监督为两大特征的预算制度。
配置好财政权力,确保全国性政府的财政主导地位,是维系政治共同体这个统一体、团结体的第一前提,无论联邦制国家、单一制国家,还是其他标准所界定的政府形式,恐怕都概莫能外。但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制度安排仍然远远不是最优的。
因此,只有纠正上述视觉偏差,才能看见原来看不见的宪政。但是,王绍光和胡鞍钢指出,中国政府的汲取能力已大大下降这一结论,是大量数据分析所得出的结论。
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按实施分税制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数额(增值税加消费税的75%减中央下划收入),确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在政治分工上,是权力划分还是职能分立,人事还是职能,分立还是混合。然而,分税制并没有确立任何机制限制中央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是说政府的收入和开支完全不受制约,事实上,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审计都是对征税权的限制和约束,而且除预算监督外,这些制度基本上都是内部制约,甚至预算监督也离不开内部制约,因为有效的预算监督必然是以财政集中为前提的,而后者显然又是中央政府针对其他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内部制约。
不抓住这样的基本权力,整个政制架构就四分五裂,不复存在。第二,总额分成把中央收入建立在全国收入实现的基础上,不受收入结构和级次波动的影响,中央收入旱涝保收,有利于保证中央收入不是分税制的固有属性。
很多批评者认为《报告》在将中国财政收入的相对比重计为GDP的比例时,没有考虑预算外收入和其它资金,因为低估了相对比重。王路进:《发展税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我们这里只简单地对比中美之间中央地方关系的转变。政治分权与行政集权,先集中后分散,还是先分散后集中。
支出责任的逐级下放,没有伴随足够的财政转移支付,各级政府财政权力和公共事务的责任不对称,中央财政的日子非常好过,省级过得不错,地市也还可以,而多数县乡一级政府却仅能维持吃饭财政和赤字财政。[23]王绍光和胡鞍钢通过政治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发现,与市场经济工业化国家或者上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相比,中国政府汲取财政能力低下,是名副其实的"弱政府"。但是,如果中央财力下降过度,好事就变成坏事了。以分税制取代地方财政包干,以利税分流代替承包制,只是重新回到改革以前的做法,地方被动地等中央各部门拨钱拨物,不可能主动安排当地的经济发展。
一维、静态的宪法观注重静态的权力划分,注重权力分离、制约,注重司法权力约束行政与立法权力,倚重司法能动主义。[18]而1994年前历次税制改革没有彻底解决预算内与预算外双规财政制度的问题,导致中央政府税收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中央、地方财政冲突恶化,以及地区差距加剧。
[25] 项怀诚等:《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页1-129。他的疑问是,"中国的经济结构和权利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再用财政资源重新集中的思路去"改革"财政体制,能否真的奏效?"。
问题在于中央政府是否有意愿和能力继续执行将来的制度变革,尤其包括约束其自身将来的行为,对于在不模糊、约束性的、非谈判性的并且可预测的基础上确立中央地方财政关系而言,这是必不可少的。[46]1994年分税制没有解决事权问题,而且只触及到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各省自行处理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